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使教代会代表在闭会期间通过听证会有效参与、监督和促进学校的决策更科学、管理更民主,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教代会代表听证制度是指学校对涉及改革发展重大事项、教职工普遍关心或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代表听证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由听证事项所涉及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报学校党委审批确定,校教代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听证范围和内容
(一)学校发展规划的情况;
(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规划及调整的情况;
(三)重大基建项目实施的情况;
(四)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的情况;
(五)重大福利事项;
(六)其他事项。
第五条 拟作出的决策在举行听证会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研究,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法律审查或有关领域的专家论证。
第六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包括听证代表、主持人、听证事项所涉及部门负责人、记录员等,听证代表结构比例及人数,视听证事项而定,一般为10-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七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教代会代表;
(二)听证事项所涉及部门认为应当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如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的代表、法律专家等。
第八条 校教代会主持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学校领导担任。
第九条 教代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5个工作日前通过工会网站向全校通报听证事项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在听证前3天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参加听证的人员。
第十条 提出听证申请的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教代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解答有关问题,了解、掌握所听证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收集并反映各方面人员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建议;
(三)对听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四)根据听证内容赋予参会代表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
(二)客观、公正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三)广泛宣传学校的决定、决议,保证顺利实施;
(四)根据听证内容,与会代表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听证工作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内容和注意事项;
(二)有关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听证事项的内容及法规、政策依据等;
(三)听证代表发表意见,接受听证的有关学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可以解释或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
(四)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参会代表的质询和听证事项的完善作出总结和表态。
第十四条 听证时,由提出听证申请的部门指定记录员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听证意见和建议,撰写听证会议纪要经听证会主持人同意后上报学校,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应重视听证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纳听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