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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2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职工申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是指学校教职工,即与学校签订用人合同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被申诉人是指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单位)。

第四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接收申诉材料、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工会、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各1人),法律顾问(1人)、申诉人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1人)、教代会代表(2人)和其他教师代表(1人)共9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分管学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学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兼任,法律顾问由学校委派,申诉人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由所在单位委派,教代会代表和其他老师代表分别从教代会代表库和其他老师代表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对申诉人的申诉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或相关部门(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不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学校处理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九条  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申诉事项以一次为限。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可能会对原处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复查,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复查即行终止。如无正当理由,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已经做出的有效决定;

(二)已经通过信访方式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四)其它不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或者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次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公正处理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主任推荐人选后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投票,经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后报告校长。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就申诉事项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出解释和说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对做出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处理需要举行听证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诉人、被申诉人参加听证。 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申诉答辩人答辩,申诉人和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申诉人、提出原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听证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属于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处分或处理的最终决定。被申诉人应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中止复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