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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女教职工委员会(女工委)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3-05-2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女教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学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在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中建功立业。

第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积极主动地为女教职工办实事。

第五条 参与制定学校有关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制度,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女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六条 对女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努力培养促进女教职工人才成长,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干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学校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女工委)。工会小组设女教职工工作小组。教代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女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女工委由学校工会提名,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女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女工委由7—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

第十一条 女工委主任由同级教育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主任由教学系列讲师以上职称或行政系列科级以上干部兼任,委员由教学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行政系列副科级以上干部兼任。

第十二条 女工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女工委。女教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领导,接受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指导,同时接受上级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女工委每学期召开一次以上委员会议,商定女教职工学期工作计划,每学期召开二次以上女工小组长会议,布置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 女工委委员要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广大女教职工的意见,为基层排忧解难。

第十六条 女工委委员可组成检查组对基层女工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女工委每年组织开展文明健康、丰富多彩的活动,组织好“三八”、“五一”等节日的活动,丰富广大女教职工的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八条 每两年进行一次女教职工先进人物的评选,并做好向有关部门的推荐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