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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23-05-2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简称“双代会”。“双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双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双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代表提案、代表巡视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代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做出。

第六条 工代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上一届(次)工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上一届(次)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情通报、教职工代表巡视等沟通机制,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一节  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 代表的条件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合同关系并且是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工会会员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符合以下条件者,可选为“双代会”代表: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场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起骨干作用;

(四)具有较强的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的能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实事求是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五)关心集体,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六)原则上能任满一届(五年)。

第九条 代表的组成坚持以教师代表为主体的原则:“双代会”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代表和女教师代表。“双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选为正式代表,学校党政领导分别参与到各自主管行政单位选举,不占各单位正式代表名额。各工会小组长应选为代表(占本小组名额)。均经过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鉴于目前高校用工形式的多元化,与我校签订聘任的合同制聘用人员要有一定的代表,名额单列,由所在选举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条 代表的选举程序

各工会小组“双代会”正式代表人数由校工会依据教职工总人数约20%确定,代表由各工会小组直接选举产生。

(一) 各工会小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选举工作小组,根据“双代会”代表的条件和学校工会分配的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审批并公示后,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双代会”代表。

(二)各工会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0%~20%,具体差额比例由各选举小组根据本小组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最低差额不能少于1人。投票选举时,各工会小组的投票人数应超过会员总数的2/3。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小组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应根据投票时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不小于1人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各工会小组将代表选举结果张榜公布并报学校“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后,由其下设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

(四)“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工作性质的不同设立“双代会”代表团,并提出正、副团长建议名单,经“双代会”预备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双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双代会”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非正式代表的各单位的处级干部。特邀代表一般是在校的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两院院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上一届已离退休的校党政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特邀和列席代表参加“双代会”会议及所在代表团的分组讨论,但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节 代表的变更

第十三条 代表在本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原代表团的活动。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代表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由所在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建议,报教代会执委会和工代会委员会(下称“双委会”)审定,校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时,按照缺额数进行补选,由所在工会小组(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本规程第十条的相关程序补选,选举结果报“双委会”审批,校工会备案。

第三节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双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双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双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及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双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双代会”决议,完成“双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大会的组织

第一节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双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大会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双委会”或1/3以上“双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双代会”。

第二十一条 “双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双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届中会的筹备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二节 会议筹备

第二十三条 “双代会”换届大会由“双委会”向校党委提交召开“双代会”的请示报告,经校党委会和上级工会批准后,成立“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筹备会。

第二十四条 “双代会”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工会主席任组长,由党、政、工有关人员参加。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选举、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如下:

(一)提请校党委批准,发出召开“双代会”的通知;

(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由工会主席、“双委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双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三)制定“双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

(四)在各工会小组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双委会”委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六)在“双代会”正式会议前将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通过的文件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七)开展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工作;

(八)开展“双代会”的宣传发动和“双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换届大会预备会程序如下:

(一)听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双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五)校工会就“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二十六条 换届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双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包括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会议规模决定。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问题;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决定草案;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事项。

第三节 正式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双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三)校工会主席做工会工作报告;

(四)校工会主席作工会财务工作报告;

(五)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六)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七)代表团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酝酿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八)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九)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对相关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十)换届大会时完成相关的选举工作。

根据校党委的部署及大会召开的实际情况,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对上述会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节 决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属“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双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校工会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校长对“双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双代会”复议。“双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校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两种方式。

第三十二条 各项议题应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经“双代会”正式代表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召开工会主席、“双委会”、“双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三十四条 “双代会”闭会期间,对涉及学校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双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也可召开工会主席、“双委会”、“双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会议的有关决议、决定需提请下次“双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校工会主席主持。

第五章 机构设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工代会和教代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作模式。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由“双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

第三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由9人组成,推荐确认委员候选人10名(含差额1名,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为委员候选人),选举9名委员。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工会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双代会”上选举产生。女教职工委员会在双代会上提名产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双代会”的筹备与会务工作;

(二)“双代会” 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双代会”精神,督促落实“双代会”决议,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负责组织召开工会主席、“双委会”、“双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

(三)组织“双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并处理“双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加强与学校党政组织的沟通;

(五)负责“双代会”相关工作制度的起草工作,并提交“双代会”或校“双委会”审议、通过执行;

(六)负责“双代会”有关文件资料的汇总、整理及立卷归档工作;

(七)完成“双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小组负责。

第四十二条 提案工作小组在“双委会”会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重要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