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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3-05-25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的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是中国教育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

第二条  校工会接受校党委和市总工会的双重领导,以校党委领导为主,紧紧围绕校党委和学校的中心工作,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定期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第三条  校工会依法与学校行政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协调劳动关系,支持校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共谋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校工会组织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校工会是“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双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双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条 校工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一)在维护国家、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制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支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职工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提出诉讼,并提供法律帮助。

(二)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体现和保证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发动教职工参加学校的各项改革,努力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

(三)代表教职工与学校行政进行协商。在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

(四)实施“送温暖工程”。关心教职工生活,努力为教职工服务,开办和管理为教职工服务的经济实体,协助和监督学校行政办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五)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休养等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六)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七)加强工会的自身建设,健全工会民主制度,培训各级工会干部,组织工会理论研究,指导和帮助各工会小组开展工作。做好工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以及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开展建设“教工之家”活动。

第六条  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在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和市总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五年。

第八条  校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校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校工会主席的职权是:

(一)对外代表校工会。

(二)定期召集和主持工会委员会会议。

(三)有权代表教职工参加校务会议和其它重要会议,参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由的决策,有权与校长,行政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和协议。

(四)经教代会选举参加主席团,并担任其领导工作,贯彻和实施教代会的决定。

(五)领导和协调工会副主席,校工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及工作部的工作,指导和帮助各工会小组开展工作。

(六)有权委托校工会副主席行使上述职权。

第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校工会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双代会”的决议和贯彻执行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精神。

2、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等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3、根据干部管理机关的部署,在“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组织民主评议,推荐或者民主选举干部。

4、根据“双代会”授权,对经“双代会”原则通过的方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或者协商处理“双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5、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6、讨论决定: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评选先进;财务预决算;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7、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二)校工会委员会会议制度。

1、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2、应1/4以上委员的要求可召开委员会议。

第十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等三人组成,任期为五年,其职权是负责审查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各工会小组长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各工会组织要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