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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3-04-2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工会经费(下称“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的通知》(总工办发 〔2017〕32号)、《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工总〔2018)5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校工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校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独立进行工会经费核算管理。

(三)预算管理原则。校工会按照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 (含调整预算)需经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校工会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校工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校工会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七)责任制原则。校工会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四)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四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校工会将严格遵守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经费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支出标准。

第五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工会小组和协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校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校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一般每人不超过300元。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误餐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同级财政规定标准执行)。

校工会组织开展的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职工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且限每两年购置一次。参加校以上各级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可为参赛选手及相关人员增购一次。

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个人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500元。

职工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纪念品,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100元。

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天不超过1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师德模范和劳模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等慰问支出。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2500元。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劵等。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全年金额一般应控制在当年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左右,最高不超过40%,或者选择控制在工会留成经费的50%以内。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人均不超过400元。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校工会和组织人事处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校工会委托各工会小组对会员生育、婚丧嫁娶和患病住院予以慰问;符合法律政策结婚、生育,每户慰问品或慰问金不超过600元;会员患病住院慰问金和慰问品总额每次不超过600元,重病(参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列举的重大疾病类别)不超过2000元;会员去世慰问金不超过3000元,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

(五) 其他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七条 维权支出是指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校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校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校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五)送温暖费。用于校工会开展金秋助学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校工会开展金秋助学送温暖慰问活动,金额参照市总工会同类活动标准。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校工会补助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八条 业务支出。是指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相关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校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

用于表彰上级评选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表彰数应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30%以内。奖金和奖品总额标准一般不超过300元。

第九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其他支出。是指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第四章 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范围。

一、工会会员参加校工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的费用:

(一)场地租金、交通费和宣传费。

(二)误餐和饮用水费用。(该项支出应勤俭节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文体器材。(如购买球拍费用单价不超过200元)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可用于会员的以下支出(该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会员缴纳会费的总额以内):

(一)组织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的费用,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

(二)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此项活动仅可报销误餐费和交通费;

(三)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第五章 教职工文体协会经费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校工会根据教职工文体协会提交的年度活动计划及其经费预算方案,进行审批后予以定额从校工会经费中报销。

第十三条 支出范围。用于文体协会会员参加相关日常训练和校内外比赛活动的以下费用:场地租金、交通费、宣传费、公用器材(球拍除外)、 误餐和饮用水费用。

第六章 经费报销

第十四条 有关要求

一、发票等原始报销凭证必须符合税务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发票的客户名称必须写明“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二、发放入场券、服装、误餐补助、慰问品和慰问金等,必须实名签收。误餐费发票必须附带用餐人员名单或签名表。

三、工会主席或部门负责人为经费管理负责人,须根据相关制度严格把关,严禁违规情况发生。

四、报销流程。学校工会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相关票据每笔开支必须有经手人、 证明人两人以上签字、会计审核, 最后由学校工会主席审批,方可到财务处报账。

五、其他报销要求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器材和服装管理

第十五条 用工会经费购置的各类公用器材和服装要进行登记造册,并分别由工会、或协会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借用前必须办理借用手续,不得挪作私用,使用后及时归还。因使用或管理不善,造成器材遗失或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酌情作出赔偿。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校工会

(一)负责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向财务处提供工会经费的年度预算方案。

(三)负责组织各工会小组缴交会员会费,并将缴交的会费汇入工会经费专用账户。

(四)校工会做好预算工作,并严格根据预算进行报账。特殊情况的预算外支出或超预算支出,由校工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审定后书面通知财务处执行。

(五)严格按照 《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工会经费的会计核算业务(包括记账、算账、报账编制会计报表和提供财务报告等)。

第九章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